宗徒法典註釋疏正
聖山的聖尼苛德摩 著
法令四:所有其它果物應送至主教與司鐸家裡作為初獻之果,但不得奉獻於祭臺。應知,主教與司鐸應公平地將奉獻和執事及其他神職人員分享。
法令五:主教、司鐸或執事不得以體面的藉口休棄自己的妻子。若他休棄了她,則要受到絕罰;若他仍堅持這样做,則要罷免他的神職。
法令十二:若有被絕罰、或不被接納去做補贖的神職人員或平信徒,離開本城,若他沒有推薦信,卻在另一城市被接納,那麼,接納者和被接納者應受絕罰。
法令十八:凡娶寡婦、或離婚女子、或妓女、或婢女、或戲子为妻的人,不得成為主教、或司鐸、或執事,或擔任神職班裡的任何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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