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徒法典註釋疏正(十)

法令十:若有人與不共融者一起祈禱,他本人應受絕罰。

註 釋

  「不共融者(ἀκοινώνητος)」這個詞有三種涵義:它可意為那些站在教堂裡與其他基督徒一起祈禱,但卻不領受神聖奧秘(聖事)的人;也可意為既不領聖事也不站在堂裡與信友一起祈禱的人,他們已被從信友中絕罰,被排除在教會與祈禱之外;最後,它還可意指任何由神職班中被絕罰了的神職人員,也就是說,由同儕主教中被絕罰了的主教,由同儕司鐸中被絕罰了的司鐸,由同儕執事中被絕罰了的執事,等等。因此,每一個「不共融者(ἀκοινώνητος)」就等同於說他已由教會內的信友中被絕罰,與此同時,他也被絕罰不得領聖事。但是,並非每個受絕罰不得領受聖事的人也被絕罰出信友的團體,就如同被免職的神職人員那樣,他們也並不一定被絕罰出作補贖者之列,作補贖者就是那些與信友一起站在堂裡,卻不領聖事,也不在教會之外的人,就如同我們前面所說的慕道者那樣。在這一法令中,「不共融者(ἀκοινώνητος)」一詞取這個詞的第二種涵義。為此緣故,若有人與因罪而被絕罰出信友的團體與祈禱的人一起祈禱,即便他並沒有與他們在教堂裡,而只是在家裡一起祈禱,無論他是領受了神品的人,還是平信徒,他都要以同樣的方式被絕罰,他要由教會中被絕罰,不得與基督徒一起祈禱:因為他與被絕罰的人共同祈禱,雖然他明知那人是被絕罰的;他這樣做,旨在侮辱、蔑視施行絕罰的人,抵毀他是錯誤而又不公正地對那人處以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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