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徒法典註釋疏正(九)
法令九:凡進堂聆聽聖經的信友,若他們並不留在堂裡參加祈禱,也不領聖體,必須將他們視為在教會中製造混亂者。
(參閱第六次普世大公會議法令六十六,安提約基亞公會議法令二;亞歷山大里亞的聖弟茂德的法令三與法令八)
註 釋
神聖法典的註釋者──我的意思是佐納拉與巴爾撒蒙──在註釋宗徒法典的這條法令時,都一致贊同說,凡是在舉行彌撒聖祭時進堂、聆聽聖經的基督徒,若他沒有待到禮儀結束,且不領聖體,這人必須受到絕罰,因為他造成了教會的混亂。因此,佐納拉逐字解譯這一法令說:「這條法令要求,當教堂裡正在舉行神聖祭獻的時候,所有在堂裡的人都要耐心地待到祈禱結束、領完聖體之時。」因為在那時,教會要求即使是平信徒也要常領聖體。巴爾撒蒙說:「這一法令的規定非常嚴厲,因為它對進堂而不待到禮儀結束,且不領聖體的人處以絕罰。」【疏正一七】
法令對照
安提約基雅公會議法令二與此法令相符,該法令規定,在舉行彌撒聖祭時進堂聆聽聖經的人,若他以妨礙秩序的方式離開聖堂,回避領聖體(按照佐納拉的解釋,也就是說,他們因假裝的恭敬與謙卑而離開),此人應受絕罰。常領聖體也得到第六次普世大公會議法令六十六的肯定,該法令命令基督徒在整個光明週(即復活週)內要抽出時間誦唸聖詠和讚美詩,使自己沉浸在他們心內的屬神奧跡中。但事實上,即使由聖弟茂德的法令三中也可以推斷出常領聖體。因為,如果他允許附魔鬼的人領聖體,但並非每天領受,而是只在主日領聖髑(雖然在另一些抄本寫說,只在某些場合領受),那麼,那些沒有附魔的人很可能被允許更加頻繁地領聖體。有些人認為,由於這個原因,同一位弟茂德在法令三中規定,夫婦不得在星期六和主日同房,亦即,為使他們能領聖體,因為在那個時期,正如我們已說過的,只在這些日子(即星期六和主日)才舉行彌撒慶典。另一方面,所有的基督徒都應該常領聖體,這一點在西方得到了聖盎博羅削的證實,他這樣說:「我們看到許多弟兄疏忽於進堂參禮,甚至在主日也不參加彌撒聖祭。」此外,在責備那些未能常領聖體的人時,同一位聖人論及「奧秘之餅」說:「天主賜給我們這餅,以之為每日應做之事,但我們卻把它當一年只做一次的事。」另一方面,在亞細亞,神聖的金口聖若望也對基督徒提出了這一要求,事實上,這是極好的要求。請參閱他的《羅馬書講道集》的序言,《希伯來書講道集》的第八篇講道,《宗徒大事錄講道集》的第十七篇講道,他論那些先在復活節守齋的人的講道,《厄弗所書講道集》的第三篇講道,對那些離開神聖公會的人的講道,《格林多前書講道集》的第二十八篇講道,對真福斐羅哥尼的講道,論守齋的講道。由此,你們可以看到那善良的唇舌是如何努力,並又是如何用許多勸勉來敦促基督徒,既要相稱地領受聖體,也要常領聖體。另外,也請參閱大巴西略的著作,他寫給凱撒里亞•帕特里基亞的書信,以及他論聖洗聖事的第一篇講道。【疏正一八】那麼,我們怎麼可認為,無論誰,若他專注於所有彌撒聖祭的經文,就不能清楚地看到,所有這些都是為了讓聚集參加彌撒聖祭的基督徒盡可能多地領受聖體,亦即,只要相稱,就應領受呢?
疏 正
【疏正一七】這一法令教導信友常領聖體。即便如此,巴爾撒蒙在註釋宗徒法典法令八時說,基督徒不可能每天都領聖體,但是,請看,在這裡,他不得不承認這一法令「非常嚴厲」,因為它對那些不領聖體而離開教堂的人處以絕罰。天主的宗徒們怎麼會製定一條人無法遵守的法律呢?此外,法令上沒有說每天,而是說那些沒有待在堂裡祈禱並領聖體的人,也就是說,在堂裡舉行彌撒聖祭的時候。一些人錯誤地解釋這一法令說,它所絕罰的是那些在彌撒時沒有等到相稱的領聖體時的人,對此,瑪竇•布拉斯塔里在《原理》第一卷,第二十五章駁斥了這一說法,說:「我認為古時的基督徒,就如他們非常關心如何正確的相信那樣,也非常關心如何使自己正確的行事,無論是在私人的生活中,還是在公眾的生活中。為此緣故,許多在神聖的教會法令中所提到的美好習俗,雖然在他們的時代為人所遵守,但是如今在我們的時代,情況卻發生了改變,變得有所不同了。事實上,迄今為止,我們所過的墮落而又疏忽的生活已使我們敗壞,以致我們甚至根本不再相信基督徒曾經達到過如此的聖德,從不中斷地在每次彌撒慶典中恭領聖體。」
【疏正一八】得撒洛尼的大額我略也在他的《基督十誡》中,將基督徒在每主日與大瞻禮領聖體定為法律。同樣,得撒洛尼的西默盎也說,基督徒不要讓四十天的時間空過,如果有辦法的話,要儘可能早地在每個主日領聖體,尤其是老人和病人。此外,《正教宣信》上說,較為虔誠的基督徒每個月都要辦告解,懺悔己罪。如果是這樣,那麼很顯然,他們也必須每個月都領聖體;當然,他們應做適當的準備:痛悔,告罪,做補贖,並盡可能地守齋,有關這些,請參閱第六次普世大公會議法令十三的疏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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