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徒法典註釋疏正(一二)
法令十二:若有被絕罰、或不被接納去做補贖的神職人員或平信徒,離開本城,若他沒有推薦信,卻在另一城市被接納,那麼,接納者和被接納者應受絕罰。
(參閱宗徒法典法令三十二、法令三十三;第四次普世大公會議法令十一、法令十三;第六次普世大公會議法令十七;安提約基雅公會議法令七、法令八、法令十一;撒爾迪卡公會議法令七、法令八、法令九。)
註 釋
被絕罰者不同於不被接納者。因為被絕罰者被排除在教會及信友的祈禱之外。另一方面,不被接納者則由於許多原因而不得被教長(prelate)接納。因此,儘管這一法令說到這兩者,但此處所指的卻只是不被接納者。因此,我們可以說(本法令中的)「ἤτοι」一詞並非解釋「被絕罰者」的,而是結合了「τοι」的轉折詞,用來區分被絕罰者和不被接納者。【疏正一九】因此,可以說,它規定了以下規則。如果一個神職人員或平信徒未能被他的教長(或主教)所接納──平信徒,可能是因為他被教長指責犯有某一過錯;神職人員,則是因為他想被祝聖,在審查了他的資格後,發現他有一些缺點,因此教長沒有接納祝聖他──之後,他去了另一省份,如果他被那裡的主教接納,卻沒有他自己的主教的推薦信,稱贊他的信仰、他的生活以及他的祝聖,尤其是此人的名聲已受質疑,【疏正二○】那麼,接納他的教長和被教長以這種方式接納的他本人都應受絕罰──前者(即教長)是因為他在沒有推薦信的情形下就接納他;後者(即那未被自己主教接納的人)則是因為沒有獲得稱贊他名聲的推薦信,或是因為他以謊言成功地欺騙主教接納了他。
疏 正
【疏正一九 】宗徒法典法令十與法令十一似乎是有關那些仍居留在接受絕罰的省份內的被絕罰者與被褫奪神職者。而這一法令則是有關離開本省、前往另一省份的被絕罰者。
【疏正二○ 】當神職人員從一個地區前往另一地區時,通常會持有三封信。其中兩封是給予那些名聲無可指摘的人的:一封被稱作「執政官信」,因為在這封信中指明他們是在哪一天,在哪一位執政官任內接受神職祝聖,按照迦太基公會議法令九十七,由主教簽署,並要按他們接受不同品級的神職祝聖的次序逐一列出;另一封被稱作「准予離去信」或「平安信」,信中表明他們被准予離去,在他們所要前往的省份內,他們並非不能行使神職,這是按照安提約基雅公會議法令七與法令八,第六次普世大公會議法令十七,以及迦太基公會議法令三十一的規定。除了這兩封信外,還有為那些受過指控、且被宣告無罪的神職人員所持有的第三封信,這封信被稱作「推薦信」或「法令信」,因為在這封信內推薦並澄清他們受損的名聲與聲譽,這是按照勞狄刻雅公會議法令四十一和安提約基雅公會議法令八,特別是第四次普世大公會議法令十一的規定。這些法令都是按照這一宗徒法典的法令十二的規定製定的。因此,凡是持有「准予離去信」或「平安信」的,就不需要再持有「推薦信」或「執政官信」;另一方面,凡持有「推薦信」或「執政官信」的,還需持有「准予離去信」。因此,這是神聖的金口聖若望所說的:「主教必須調查來到他們省裡的陌生的神職人員和司鐸,確定他們是否稱自己為神職人員或司鐸。因為任何不經審查就收留他們、並與他們共融的行為都是危險的。事實上,正如在這些人是否信仰正統而又為人信實的問題上,主教要為此而戰,並加以干預,同樣,對於這些人是否真正受過祝聖而成為司鐸,主教應加以過問,對於這樣的人,以及那些只是聲稱自己領受過神品、其實並未領受的人,不要不加調查而與他們共融。因為如果不加調查,就一律平等地接納他們,教會的事務就會變得混亂不堪。但是,如果那些前往另一地區的人只是像窮人一樣,要求得到食物和指導,主教就不必就這些事對他們進行調查。」(論希伯來書與厄弗所書的講道十一)請注意,按照迦太基公會議法令三十一,當他們離開自己的國家時,主教也收到他們的都主教的「准予離去信」。但是,按照第四次普世大公會議的法令十一,貧窮的人也持有「平安信」,他們有權求施捨。根據撒爾迪卡公會議法令七、法令八、法令九,主教還向國王和其他官長發出乞求信,請求他們援助,以幫助孤兒和窮人,赦免已被定罪的人。根據安提約基雅公會議法令十一,主教、司鐸和一般的神職人員在前去覲見國王或皇帝時,必須持有本省所有主教的信,特別是都主教的信。按阿爾麥諾普洛所說,這些寫給國王或皇帝的信被稱為「平安信」(《教會法摘要》第3節,標題2)。我在上面說過,推薦信也是對持信人的忠信的表揚。因為,亞略派改變了洗禮的習慣,按塞德里諾所說,他們說:「因較大者父、及較小者子、及較小者聖神之名。」他們將「願光榮歸於父,及子,及聖神」改為「願光榮歸於父,藉著子,在聖神中」;因此,許多人假裝正統,為了防止正教徒受欺騙,有必要下令將光榮頌寫成「F. S. & H.P.」,即:「父、及子、及聖神」。在信件結束處,要以「阿們」一詞封印。還要注意的是,按照慣例,應由新祝聖的宗主教,並要向新祝聖的宗主教寄送三種信函,分別稱為公會信、互認信和陞座信。公會信是指每位宗主教發給其他宗主教的信,他們按照大公教會的觀點宣認自己的正教信仰,之所以被稱為公會信,是因為它們是以主教公會之名寫的。被稱為互認信的信件是要求宗主教回信承認新受祝聖的宗主教的祝聖的信件。陞座信是在新任宗主教陞座時所寫的信,現在稱為祝賀信(見多西德奧的《Dositheus, 》,第468頁)。至於推薦信和准予離去信的形式,見本手冊的結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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