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徒法典註釋疏正(六)
法令六:主教、或司鐸、或執事,不得操心世俗之事。若他這樣,則要罷免他的神職。
(參閱宗徒法典法令八十一;第四屆普世大公會議法令八十三;第七屆普世大公會議法令三、法令七;迦太基大公會議法令十及法令十八)
註 釋
擁有神品者不得使自己捲入世俗世務,他們要將自己的時間用於他們專職的屬神事奉上,要使他們的心思免受所有生活困擾的影響。因此,本法令規定,主教、或司鐸、或執事不得從事生活瑣務,或為之操心。如果他這樣做了,且拒絕改正,若他仍固執於此,就要被罷免神職。佛提烏所著的《Nomicon》一書的第八題說,主教不得關心俗務,不得成為財產受託人,按照《Basilicon》第一卷第一篇的法令八、法令十四、法令十五,即使是他們自己親戚的財產受託人也不可以。按照智者良(Leo the Wise)的第六十八規條,為了為他們的已故親戚分配施捨或慈善禮物的目的而擔任財產受託人不在此限。還可參閱上面所列出的相關教會法令,禁止神職人員參與俗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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