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徒法典註釋疏正(一四)

法令十四:主教不得撇下自己的教區,干涉其它教區的事務,即使有許多人要求他去那裡,除非有適當的理由這樣做,因他的虔誠,他能給那裡的居民更大的幫助。即使這樣,他也不得主動這樣做,而要服從眾多主教的決斷,並應他們的迫切請求而行。

(參閱第一次普世大公會議法令十五;第四次普世大公會議法令五;安提約基雅公會議法令十六、法令二十一;撒爾迪卡公會議法令一、法令二;迦太基公會議法令五十八)

註 釋

干涉其它教省的事務,從一個教省闖入另一教省,和調職與移駐是兩回事。【疏正二一】因此,干涉是指主教因貪婪和自己的喜好而離開自己的教省(或,他並沒有自己的教省,因而是閑職的),毫無道理地奪取另一教省。根據撒爾迪卡公會議的法令一和法令二,這種干涉受到譴責,並受到教會法的處罰。另一方面,調職是指由於巨大的需要,為了增強虔誠,在眾多主教的要求下,一位教長從一個教省前往另一個教省,為了另一教省的居民的更大的屬靈利益(即便如此,也許只是前往那裡一段時間,而非終其餘生都待在那裡)。在某些情況下,這樣的改變是被允許的。【疏正二二】因此可以說,這一法令也規定,不允許主教在沒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出於貪婪、主動離開自己的教省,干涉另一個教省的事務,即使他是在別人的要求下這樣做的。只有當有很好的理由和恰當的原因迫使他採取這樣的步驟時,他才可以去另一個教省,無論是大教省、小教省還是主教出缺的教省;換句話說,當比起其他主教,他用他所教導的虔誠話語,給該教省的基督徒帶來更大的靈魂益處和屬靈利益時。然而,他甚至不能自己主動這樣做,亦即,自己主動提議這樣做,而只能按照眾多主教的判斷和投票,並在他們最迫切的要求和請求下,才能這樣做。【疏正二三】另請參閱頁邊的法令對照。【漢譯者註:即上面本法令下所列出的法令。】

疏 正

【疏正二一】按巴爾撒蒙和布拉斯塔里的觀點,調職和移駐是不同的。調職是指一位博學而又聖德的主教,雖然有自己的教省,但卻被調往一個更大或更小的教省,為鞏固那裡岌岌可危的虔誠;例如,神學家額我略從薩西瑪被調往君士坦丁堡。另一方面,移駐是指一位閑職的主教(也許是因為他所在的教省被異教徒征服了),因為他的學識和聖德而在公會議的共同允許和批准下移駐到另一個主教出缺的教省。巴爾撒蒙認為,這兩種改變都是本法令和安提約基雅公會議法令十六所允許的。

【疏正二二】見已故宗主教多西德奧在論耶路撒冷歷任宗主教一書的第三冊第220頁。阿爾麥諾龐洛也(在他所寫的《教會法摘要》第一節標題4中)明確註釋說,本法令中所提及的這一主教的調動只是一段時間,而非永久性的,為了教友的利益,之後他將返回自己的教省。

【疏正二三】就如同至聖的普若克若從錫西庫斯,神學家額我略從薩西瑪,以及其他許多人,以這樣的遷就(依科諾米亞)和迫切方式,離開了他們先前的主教職務和都主教座,調任君士坦丁堡普世宗主教;又如同麥肋提從塞巴斯提亞調往貝羅雅,後來又調往安提約基雅;亞歷山大從(處於阿納巴齊亞轄下的)弗拉維亞德調往耶路撒冷;大歐斯塔提從敘利亞的貝羅雅調往安提約基雅;以及其他事例。但是,由於(多西德奧在他的《Dodecabiblus》第3卷第221頁上說)這種遷就被賦予了許多人,特別是在現今的時代,它成了邪惡之因,因此(他說)當做出任何調職的決定時,都是不合邏輯而又非法的,因為若一件事是由於遷就時代和必要性而做的,這樣的事不會成為教會的法律。「因此,君士坦丁堡的皇帝曼努埃爾在1250年給出的公會議答復也是如此,大意是說,一位主教辭去主教職務後,可以藉由都主教和其他主教的建議調任另一主教職。我說,這個答復是具有破壞性的,而且,由於它與教會法令相悖,應予拒絕。為此緣故,凱撒利亞主教阿瑞塔說,調職是為了貪婪和對虛榮的渴望,這兩者都是可憎的,前者是由於它是偶像崇拜,後者是由於它是路濟弗爾(魔鬼)的疾病。羅馬主教猶利也寫信給歐瑟伯派人士說:「如果你們真的認為眾主教的尊榮是平等的、相同的,並且不以城市的大小來判斷主教,一個被委以小城市主教職務的人應該留在那裡,而不是輕視小城市,去一個沒有被交託在他手中的城市,就像蔑視天主交給他的城市,卻愛慕人類的虛榮一樣。」教宗達瑪蘇也寫信給保利諾:「至於那些從一個教省前往另一個教省的人,我們認為他們疏遠了我們的共融,直到他們返回自己的教省。」德奧多勒在他的第五篇演講的第十節中說:「若有主教從一個教省移居到另一個教省,而另一位主教被祝聖取代他,那麼,他應被停職,成為無職權的,因為他離開了自己的羊群而被剝奪了教職,直到那位在他的教省內被祝聖取代他的主教去世。另見蘇格拉底的著作,第7卷,第36章。還要注意的是,作為遷就(依科諾米亞),主教甚至被從大教區降到小教區。因為若望•科多納特就被從亞歷山大里亞調到提洛城。」一位法學家也說過,我們把一個擁有兩個主教職位的人稱為重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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