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徒法典註釋疏正(二十)
法令二十:若神職人員給人做保,他應被免職。
(參閱第四次普世大公會議法令三十)
註 釋
「做保」有兩種含義。它或是指一個人使自己作為另一個人的擔保人【疏正二八】,或是指讓另一個人作為自己的擔保人。本法令被認為是指第一種含義,即為他人提供擔保,它說:若有神職人員為他人做保,應將其免職。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擔保人大多從事屬人的事務,即從事海關、銀行、商業等事務,簡而言之,就是從事貿易交易,神職人員必須從所有這些世俗事務中解脫出來;此外,這種擔保的情形也會導致許多其它的誘惑,他們不應該自願地陷於這些誘惑之中。因為,《箴言》的作者說:「你如果為你的朋友作保,你就會把你的手交給敵人。所以你不要因羞恥而讓自己作擔保人。免得你沒有什麼償還時,他們就會從你的肋下取走床榻。」(箴6:1,22:26-27)。正如我們所說的,神職人員不應該使自己為了世俗之事,為了獲利和各種事務做擔保。因為,雖然我們受命要為愛我們的兄弟而捨棄生命,但根據大巴西略的說法,這並不是指人的責任(見他的法令一六二的摘要)。為了我們弟兄的利益,為了取悅天主的目的,神職人員不僅要使自己作為擔保,甚至還要獻上自己的生命。例如:如果一個神職人員遇到一個被不公正地投入監獄的人,因為沒有人為這個人向法官提供擔保,這個神職人員理應憐憫這人所處的困境,為他的兄弟提供擔保。我說,這樣的神職人員不僅不應被免職,反而應受到天主和人稱讚,因為他履行了福音的神聖誡命,因為經上說:「受到不義對待的人,你應拯救他;行將被殺戮的人,你要挽救他。」(箴24:11)這就是「做保」一詞的第一種含義,即不要使自己為他人作擔保,正如所解釋的那樣。
第四次普世大公會議則取了「做保」一詞的第二種含義,在其法令三十中,要求埃及的主教們讓其他人作為他們的擔保,以確保在祝聖亞歷山大里亞總主教之前,他們不會離開君士坦丁堡。這樣,這些法令,亦即宗徒法令和第四次大公會議的法令,彼此是一致的,彼此並不衝突,因為宗徒法令對「做保」一詞的理解與第四次大公會議的法令對它的理解並不相同。【疏正二九】
疏 正
【疏正二八】按照這一含義,女人也不能做保,即:使自己為他人做擔保。如果她做了擔保,也不能為擔保負責。只有當她得到了作為擔保的禮物時,才對擔保負責;因為她得到的禮物使她對擔保負責。
【疏正二九】但在佛提烏的《Nomicon》的第九篇第34章以及《法典》第一卷第三篇的第21和32條規定:一般而言,主教和神職人員在被帶到司法法庭時不得為自己提供擔保。然而,按照巴爾撒蒙所說,當君士坦丁•波菲羅尼特的《新律》被清除時,這些條款沒有被列入《皇家律典》(Basilica)中。因此,它們缺乏有效性和效力。或者,正如我們所說的,它禁止他們成為與商業交易和人類事務有關,而不是與誡命中所體現的弟兄的利益有關的擔保人。查士丁尼的《新律》第123條也說,神職人員在被傳喚到法庭上時不得提供擔保,而只是不宣發誓言地承認許諾。當主教被迫在法庭上應答時,他們既不能提供擔保,也不能作出任何承認許諾。請注意,另一方面,有些人把擔保這個詞理解為通常所說的牽線搭橋,特別是由於神職班的成員和神職人員不得成為媒人這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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