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新約的鑰匙:宗徒書信(18)


(接上文)

 

在第七章裡,宗徒解釋說,因為基督徒擺脫了罪惡的奴役,他也擺脫了遵守梅瑟法律的要求。「法律統治人,只是在人活著的時候」(7:1)。因此,丈夫的死亡使妻子從合法的婚姻義務中釋放出來,可以另嫁他人。「所以,我的弟兄們!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已死於法律了,為使你們屬於另一位,就是屬於由死者中復活的那一位,為叫我們給天主結果實」(7:4)。梅瑟法律有其短暫的意義:揭示罪惡的全部權勢,使人認識到,沒有天主非凡、仁慈的幫助,救恩是不可能的。法律只是揭露了罪惡的瘡疤,但並沒有給予醫治。它只是讓人痛苦地體認到,自己無力完成法律的所有儀規要求,也無力透過法律在天主面前獲得成義。

因此,現在我們基督徒已「脫離了法律,如此,我們不應再拘泥於舊的條文,而應以新的心神事奉天主」(7:6),也就是梅瑟法律的外在和形式上的要求。保祿立刻預見到另一個錯誤的結論,似乎法律本身就是罪惡的根源,如果沒有法律,就不會有罪惡。不,罪惡的根源在於人本身。法律本身是神聖的,它的誡命是神聖的、公平、向善的。法律只揭示深深根植於人性之中、被原祖之罪所扭曲的罪惡。

在第七章的後半部分(第13-25節),宗徒解釋了梅瑟法律頒布之後,罪惡似乎有增無減的不正常現象。因此,需要一種非比尋常的恩寵來拯救人類:天主獨生子的贖罪祭。在新約聖經中,人道德本性的扭曲被描繪得極其鮮明:「我所願意的,我偏不作;我所憎恨的,我反而去作」(7:15)。如果沒有天主的恩寵,人無法靠自己的力量與居於其內心的罪惡鬥爭:「因此,我所願意的善,我不去行;而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卻去作。但我所不願意的,我若去作,那麼已不是我作那事,而是在我內的罪惡。」(7:19-20)

 

(接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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