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日開示 - 進殿月三日


開示:聖殉道者阿凱普西瑪主教、若瑟司鐸及阿伊塔拉執事

違反天主誡命第六條「不可殺人」的諸種方式

一、今日所紀念的神聖殉道者──阿凱普西瑪主教、若瑟司鐸及阿伊塔拉執事,於第四世紀在波斯殉難。當沙普爾國王發動迫害基督徒時,外教司祭首先搜捕主教與司鐸。八十高齡的阿凱普西瑪被帶到總督面前時,總督對聖人說:「聽聞你是基督徒中最有智慧的,然而你與愚昧孩童無異,因你竟不崇拜太陽與火──連國王自己也敬拜之物。」聖人答道:「你的國王和你都瘋了,竟尊受造物而非天主。」總督命人以鐵棒毆打他。「你的天主在哪裡?為何他不救你脫離苦刑?」總督嘲笑道。阿凱普西瑪答:「我的天主無處不在。祂本可從你手中救我,但我祈求祂賜我力量承受苦刑,為在天上領受賞報。」他被投入監牢。次日,若瑟司鐸與阿伊塔拉執事被帶到總督面前。他們因拒絕崇拜太陽與火而同樣受酷刑,他們說:「我們不至昏盲到敬拜受造物。」二人亦被下獄。此後,慘無人道的迫害者多次試圖迫使聖者背棄基督,並因他們堅貞不屈而殘酷折磨他們。最終,他們被用石頭砸斃。為阻止基督徒安葬殉道者遺體,衛兵被派駐守;然忽起暴風雨,閃電擊中衛兵。主親自隱藏了聖人們的遺體。

二、在紀念聖殉道者阿凱普西瑪主教、若瑟司鐸及阿伊塔拉執事的今日──他們皆因慘無人道的迫害者之命而被石砸殉道──弟兄們,讓我們談談殺人這一罪行,以及天主法律第六條「不可殺人」誡命所禁止的這一可怕罪惡的諸種表現形式。

1、「不可殺人」這條誡命的首要目的,是灌輸對人生命的尊重。對人而言,他人應是神聖之物──或更確切地說,理當是神聖之物。但由於每個人自戀的傾向使他們以自己為偶像,因此他人的生命在自己眼中必須是神聖的。真正的基督徒總是如此推論。在所有非基督信仰和敗壞的國度,人的生命完全不被重視。羅馬人曾熱衷於成群聚集在圓形競技場,觀看強壯的青年為了娛樂他們而將彼此砍成碎片。然而在基督信仰的國度,人的生命是無比珍貴的。

主甚至應許要追討野獸傷害人生命的血債:難道祂不會追討那呼喊著要報復的人血債嗎?「凡持劍的,必死在劍下」:這話應驗的次數何其多!

只有最未開化的民族,或最卑劣墮落的人,才會在他人瀕臨死亡而這死亡又無損於自身時,漠不關心。

第六誡命在表達天主對人類慈父般態度的同時,也確立了人的兄弟情誼。它主要禁止人恣意奪取他人生命。殺人者不能承受天主的國,除非他以真正基督徒的悔改懺悔罪過。

2、關於決鬥已無需多言:其荒謬與罪過如今對每位基督徒而言皆已明朗。對基督徒愛德精神的完全誤解,以及對榮譽及恢復榮譽的方式的扭曲觀念──此乃決鬥的可悲根源。

3、第六誡命禁止自殺,其意昭然,即便異教徒中的賢者亦明白永恆之主的法律反對自殺。然此種出自無信的絕望、對此一神聖天主恩賜的摒棄、此種悍然逾越塵世生命界限之舉,實為極度可悲之現象。對天主──那活潑而堅固的信仰──以及對來生的信賴,正是抵禦自殺的良方。往昔,自殺極為罕見。在舊約長達四千年的歷史中,僅記載三起自殺事例。

4、仇恨是殺人罪極為常見的表現形式之一。請憶起聖若望宗徒之言:「凡憎恨自己弟兄的,就是殺人的」(若一3:15);或請記住耶穌基督的教誨:「你們一向聽過對古人說:『不可殺人』……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瑪5:21-22)。

語言本身即是此罪普遍存在的有力見證,因為存在著極多樣的詞彙,用以指稱那些作為罪行與凶殺萌芽的邪惡偏情。

慍怒、狂怒、忿怒、暴怒、輕浮、復仇、爭吵、好鬥、競爭、固執、幸災樂禍、敵意、記恨、憎恨、惡意、厭惡、嫉妒、猜忌、叛亂、惱恨、倔強、偏狹、刻毒、輕蔑、厭棄、憎惡、厭世──所有這些及其同類的稱謂,構成了仇恨表現的可悲清單,指明了這龐大、多頭怪物所呈現的可怖多樣形態。它們全是被激怒的自愛之各種表現。我們何其頻繁地目睹它們,又何其頻繁地受其苦害!

然而,我們中有誰能完全免於這些如此常見且頑固的大罪中的某一種或多種呢?

有多少人,例如,幾乎以自己易怒為傲。他們以為這顯示了其靈魂的偉大,然而這只暴露了他們的驕傲與無節制。

多少時候,一封惡意的信件毒害了生活,家庭的和諧與珍貴的安寧因一句欠考慮的話而被驅散!智慧的撒羅滿說「忿怒盤踞在愚者的心中」是多麼正確!這正是我們所謂的「懷蓄怨毒」。

多少時候,人們聽到這樣的言論:「我必報復他」;「我必阻他的路」;「我與他尚未清賬」;「我必以同樣手段回敬他」。有時這止於無力的「惱恨」,但有時卻化為惡毒的「報復」,將人變成殘酷的狂徒。但此誡命的意義說:「不可為自己復仇,不可給忿怒留餘地。」「應善待仇恨你們的人。」這是福音崇高的教導!

我們眼前有我們神聖導師和救主的榜樣:受辱時,祂不以辱還辱;受迫害時,祂不恐嚇,卻將自己交予那公義審判者的旨意。我們何等熟知這些真理,卻又多少次因心靈的狡猾自欺而偏離!

不仁慈的債主的比喻(瑪18:21-35)豈非明示我們:不寬恕人的,必不被寬恕;它豈非警告我們,不要扼殺我們的同僕,向他索債?

與這些缺陷密切相關的,是嫉妒這一邪惡的偏情。那些心胸狹隘、驕傲易怒之人,若見他人受寵於己,或有人勝過自己,便無法忍受。

當一個人比同儕高出哪怕百萬分之一寸時,就得承受多少攻擊;人們試圖貶低他,濫用他的信任。若有惡意的誹謗者為損其尊嚴,散佈關於他的尖刻嘲笑──他的名號便更常被提及,二十張嘴懷著惡毒的喜樂傳播這嘲笑!

這嫉妒遂轉為仇恨、怨毒、憎恨人類。但所有這些情感,如耶穌基督所言,皆等同於殺人。它們引人陷入自己招致的不幸,如同天主的懲罰。它們攫住並纏繞靈魂,使其充滿痛苦與憂傷。

嫉妒猶如地獄之火,如同地底烈焰,無法熄滅。

5、引人犯罪同樣是違反第六誡的極重罪過,因為透過它,一個靈魂可能喪失永生的機會。

在許多不信者的出版物頁面上,耶穌基督再次被釘十字架,祂憂傷的面容在受難近兩千年後,仍從十字架上俯視著同樣的事物。

弟兄們,我們中有多少人是在不假思索自己的言語時便犯了罪。

在無經驗者的道路上放置絆腳石──引誘軟弱的人走上不敬或墮落之路──成為他人的誘惑者──擾亂那些救主為之而死的靈魂──這些是對人最具毀滅性的罪行!

那將有害書籍給予更年幼、更軟弱者的人──一本能在十分鐘內毀掉他的書;那對被他稱為朋友的同伴而言,成了引向罪惡的嚮導的人;那首先將地獄的種子拋入基督內某位弱小弟兄靈魂中的人;那將他人引至深淵邊緣,教他說謊或沉溺於賭博、酗酒,或摧毀他本性中最佳稟賦的人──在天主眼中,可能比那些因罪行被處絞刑的殺人犯更為惡劣。

天主的一切誡命都是相互關聯的。違反其中一條,往往等於違反全部。不僅說謊者,就連那以毀人名節(這無異於殺人)而獲取財富者,或那有時甚至活躍於社會上流圈子的誘惑者──在天主眼中都是殺人犯。主對殺人的報應決不會放過他。

6、凡是自私自利、罪惡地壓迫他人的行徑,在天主眼中無異於殺人。此類行徑或可使人成為百萬富翁或達官顯貴,然而,正如天主將整個社會秩序的建築奠基于基督之愛的基石上千真萬確,同樣千真萬確的是,加音的靈魂存留在那些靠弟兄們的災難而發達的人身上。

依照古時肋未人的法律,若一頭素性牴觸的公牛牴死了人,牛主應被處死。

7、基督內的弟兄們!我們切莫忘記提醒各位:即便是對他人苦難抱持冷酷的漠不關心,也含有一種殺人的性質。那位司祭和肋未人,對於福音比喻中那位不幸受傷、倒在路旁的同胞而言,實與殺人者無異;他們任其躺臥道旁,視若無睹,這一切只因他們拘泥於不同的禮規,對獻祭之事意見相左。

8、倘若我們待人粗暴或輕蔑,倘若我們損害他人的生命,剝奪他們的幸福,那麼我們也違反了第六誡的精神。但當我們默許此等行徑,不起而反對,不竭盡全力糾正人們四處加諸自己弟兄的無數不義,當我們不關顧貧窮者,不將部分生命奉獻於悅樂天主的事工,不愛近人如己時,我們同樣違反了這誡命。

三、基督內的弟兄們!讓我們懇求主,願祂出於仁慈,將基督徒愛德的精神傾注於我們心中,使我們藉其光輝檢視整個生命,並在這光明中審判自己,以免我們過遲體驗到那可怕的斷語:「凡恨自己弟兄的,便是殺人的;你們知道:凡殺人的,便沒有永遠的生命存在他內」(若一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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