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年每日講道


聖架月16日

主,持有權能者

「我有權捨掉它〔我的生命〕,我也有權再取回它來。」(若10:18)

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神聖權能,彰顯在祂對自己的完全主宰之上。如果神聖權能可以與神聖之愛分離,那麼對於基督就可以說:祂能夠降生成人,或者不降生成人;或者,祂能夠死亡,或者不死亡。但是,祂依照祂對人類的神聖之愛而降生成人,並且依照這同樣不可言喻的愛,祂為自己的羊捨棄了生命,如同善牧一般(若10:11)。一個殺死自己的人,並非真正擁有對自己生命的主權,因為他並非靠自己的能力殺死自己,而是藉著罪惡的權勢,或藉著魔鬼的權勢,或藉著某些其他嚴重環境的權勢。同樣,一個被他人殺害的人,對自己的生命沒有主權,也不能在兇手面前為自己的生命發言:他不能說我有權捨掉它,因為他必須不情願地捨掉它。只有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能在祂的謀殺者──猶太人面前說:我有權捨掉它。擁有那權能,祂本可以藉著一個對祂而言輕而易舉的奇蹟,在猶太人將祂釘在十字架上之前,就使他們全部滅亡。然而,祂預見了自己死亡所帶來的救贖果實,這就是為什麼祂心甘情願地交出自己接受死亡。

「我也有權再取回它」。祂以這些話,預言了自己的復活。因此,主既是藉著祂的神聖權能而死,也是藉著這權能而復活。

全能且熱愛世人的主,祢以祢的神聖權能和愛,多麼美妙地計劃了人類的救恩。求祢幫助我們,求祢幫助我們,使我們能擁抱那救恩!

願光榮和讚頌歸於祢,直到永遠。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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