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聖事及其禁阻
一、論正教婚姻
一、今天,家庭制度受到諸如世俗化與道德相對主義這些現象的威脅。正教會按其基本而不容置疑的教導,堅持認為婚姻是神聖的。為婚姻而言,男女的自由結合是不可缺少的先決條件。
二、在正教會內,婚姻被認為是最古老的神律,因為它與人類的始祖亞當與厄娃的受造同時開始(創2:23)。自它起源以來,這一結合不但暗示了已婚夫婦──一男一女──的屬靈結合,也確保了人類的繁衍。因此,在樂園中受到祝福的男女婚姻成了一個神聖奧秘,就如在新約中所提及的,基督在婚禮中行了祂的第一個奇跡,在加利肋亞的加納婚宴上變水為酒,由此啟示了祂的光榮(若2:11)。男女之間不可分的結合的奧秘是基督與教會的合一的象徵(弗5:32)。
三、因此,婚姻聖事以基督為中心的象徵論解釋了為什麼主教或司鐸以特別的祈禱經文祝福這一神聖的結合。心懷天主者依納爵在他寫給斯米納的波利卡普的信中強調說,那些進入婚姻結合的人「還必須有主教的批準,好使他們的婚姻能按天主的旨意而不是按他們自己的意願。但願凡事都是為了天主的光榮」(第2節)。因此,天主所建立的這一結合的神聖性,以及婚姻生活的崇高屬靈內涵解釋了以下斷言:「在各方面,婚姻應受尊重,床第應是無玷的。」(希13:4)為此緣故,正教會譴責任何對它的純潔性的玷污(弗5:2-5;得前4:4;希13:4ff)。
四、男女在基督內的結合構成了一個「小教會」或教會的圖像。藉著天主的祝福,男女的結合被提升到一個更高的層次,共融比個別存在更高,因為它接納夫妻進入至聖聖三的國度之中。婚姻的必要條件是對耶穌基督的信仰,新郎新娘這一男一女必須分享這一信仰。因此,在基督內的合一是婚姻結合的基礎。因此,由聖神所祝福的婚姻之愛使夫妻能反映出基督與教會之間的愛,這愛是天主之國的奧秘──人類在天主之愛裏永生。
五、保護婚姻的神聖性對於維護家庭是至關重要的,這反映出兩人在教會內,在社會中共負一軛的共融。因此,藉著婚姻聖事而達致的這一共融,不但作為典型的自然結合,也是神聖的家庭制度不可或缺而具創造性的屬靈力量。惟有它才能確保孩子的安全與培養,這既是為了教會的屬靈使命,也是為了社會生活。
六、教會總是按外邦人的宗徒保祿的富予同情的方式,以必要的嚴格與適當的牧靈敏感性,以積極的前提(不同的性別,合法年齡等)與消极的禁阻(血親,姻親,神親,已存在的婚姻,不同的宗教等)來對待婚姻結合。牧靈的敏感性是必須的,這不但是因為聖經的傳統確定了婚姻的自然聯繫與教會聖事之間的關係,也是因為教會的實踐並不排斥將某些希臘-羅馬自然律原則包含在內,教會承認男女之間的婚姻聯繫,連同了教會所賦予的婚姻聖事的神聖性,既是神律的結合,也是人律的結合。
七、面對我們現今所處的這一相反婚姻聖事與神聖的家庭制度的環境,司教與牧者必須主動培養他們的牧靈工作,為能保護信友,站在他們身邊,增強他們為許多艱難所動搖的望德,堅持家庭的制度,把它建立在一不受風吹兩打水衝所毀壞的毫不動搖的基礎之上,因為這一基礎就是磐石基督(瑪7:25)。
八、今日社會所面對的迫切問題就是婚姻,婚姻是家庭的核心,為婚姻辯護的就是家庭。對正教基督徒而言,承認新的同居形式的壓力構成了現實的威脅。這一在婚姻與家庭內以多種多樣的方式彰顯出來的危機引起了正教會的深切關注,這不但是因為其對社會結構所造成的消極結果,也在於它對傳統的家庭界限內所具有的特別關係所造成的威脅。這一趨勢的主要犧牲品是夫婦雙方,特別是孩子們,因為令人遺憾的是,孩子們經常從幼年起就承受了巨大的痛苦,但是他們卻不應為這一狀況負責。
九、男女之間按法律所注冊的民事婚姻,缺乏聖事的特徵,因為它只是受國家承認的合法同居,這與受天主和教會祝福的婚姻是不同的。應當懷著牧靈的責任來看待締結民事婚姻的教會成員,必須幫助他們理解婚姻聖事的價值以及與之相聯的祝福。
一○、教會不允許她的成員締結同性結合或是除了婚姻之外的任何其它同居形式。教會運用一切可能的牧靈努力,幫助她進入這樣的結合的成員理解悔改以及受教會祝福的愛的真義。
一一、由這一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危機所引起的嚴重後果,在離婚與墮胎數目的駭人劇增,以及家庭生活的其它問題上彰顯了出來。這些後果對教會在現代世界的傳教構成了巨大的挑戰,為此緣故,教會的牧者有義務盡一切可能,努力解決這些問題。教會滿懷慈愛地邀請她的孩子與所有具有善意的人們,捍衛這一對家庭的神聖性的忠誠。
二、婚姻的禁阻與寬免
一、論到由於血親關係、姻親與收養關係、以及神親關係所造成的婚姻禁阻,教會法的訓令(五六普世大公會議法令五十三與五十四)以及源於它們的教會實踐仍然有效,就如現今為各地方自主正教會所採用的,在他們的憲章與他們各自公會議的決議中所判定與定斷的。
二、沒有完全解除或宣告無效的婚姻以及第三次婚姻,按照正教的教會法傳統,構成了結婚的絕對禁阻,正教的教會法傳統明確譴責重婚與第四次婚姻。
三、嚴格按照神聖的教會法,修道人在接受了修道剃度之後禁止結婚(第四次普世大公會議法令十六,五六普世大公會議法令四十四)。
四、司鐸職本身並不構成婚姻的禁阻,但是按照普遍的教會法傳統(五六普世大公會議法令三),受祝聖後,禁止結婚。
五、論到正教基督徒與非正教基督徒或非基督徒的混合婚姻:
1、嚴格按照教會法,正教與非正教基督徒之間的婚姻是被禁止的。(五六普世大公會議法令七二)
2、以人的得救為目標,對婚姻禁阻實行教會寬免的可能性,必須由各自主正教會的神聖主教公會,按神聖教會法令的原則,以牧靈的明辨加以慎思。
3、嚴格按照教會法,正教與非基督徒的婚姻是被明確禁止的。
六、關於婚姻禁阻,在實行教會傳統時所採用的實踐作法,也應考慮到國家立法的相關規定,但是不得超越教會治理的界限。
(以下為與會各位主教的簽名,從略。)
(全文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