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徒法典註釋疏正(一九)

法令十九:凡娶了兩姐妹、或侄女(外甥女)為妻的人,不得成為神職人員。

(參閱第六次普世大公會議法令三、法令二十六;新凱撒利亞公會議法令二;巴西略的法令二十三、法令四十七;以及德奧斐祿的法令五)

註 釋

在婚姻中,有些被稱為違法的,即與親屬或異端者締結的婚姻,還有一些被稱為不合法的,如一個人娶了一個其父親在其尚在嬰孩時就擔任其監護人的女人為妻,以及其他令人厭惡的婚姻,如一個人娶了一個奉獻給天主的女人或一個修女為妻。所有這些婚姻都可以用一個共同的名稱,稱之為非法的(正如第六次普世大公會議在其法令三中將所有包含在宗徒法典法令十七和法令十八中的婚姻統稱為非法的);但本法令只涉及違法婚姻,規定:凡是娶兩個姐妹為妻,或娶自己年紀較長的侄女(外甥女)為妻的,都不能成為神職人員。因為任何違法婚姻,不管是由於血緣關係還是姻親關係,不僅使人不能成為神職人員,而且還要處罰他。因為聖大巴西略在他的法令七十八和法令八十七中提到了那些娶了兩姐妹的人。根據他的法令六十八的規定,他們在七年內不得領聖事,而新凱撒利亞公會議的法令二規定,任何嫁給兩兄弟的婦女應予絕罰,終身不得參與主的晚餐(領聖體聖血)。大巴西略的法令二十七規定,若有司鐸在不知不覺中陷於非法婚姻,娶了親戚為妻,只允許其享有司鐸職位的榮譽,但他不得行使其它任何與司祭職有關的事務,不得秘密或公開地為任何人祝福,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為任何人送聖體聖血。第六次普世大公會議在其法令二十六中逐字逐句地重複了聖巴西略的這一法令,並在此基礎上補充說,應先解除非法婚姻,因此他有權享有其司鐸職位的榮譽。德奧斐祿的法令五說,凡是在受洗前娶了侄女(外甥女)為妻,在受洗後被祝聖為執事的人,如果妻子已經死亡,或者他在與她肉體同居前離開了她,就不必免去他的執事職務。民法(載於第六卷第三十七題)規定,所有非法的婚姻都要解除,並予以處罰。至於那些與兩姐妹同居,或與他們的侄女(外甥女)同居的人(如本法令所提及的),法律規定削去他的鼻子,還應受到嚴厲的鞭笞,與他犯姦淫的婦女(即他的妻子)也與他受一樣的處罰。另一方面,如果這些人拒絕分開,就必須違背他們的意願用法律的力量將他們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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