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徒法典註釋疏正(一八)

法令十八:凡娶寡婦、或離婚女子、或妓女、或婢女、或戲子为妻的人,不得成為主教、或司鐸、或執事,或擔任神職班裡的任何職務。

(參閱第六次普世大公會議法令二、法令二十六;巴西略的法令二十七)

註 釋

如果禁止猶太人的司禁娶妓女、或被丈夫離棄的女人、或有任何不光彩的名聲的女人為妻,因為經上說:「司祭不可娶妓女和受玷污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為丈夫離棄的女人,因為他是祝聖於天主的人。……他應娶處女為妻。」(肋21:7,13)那麼,豈不更要禁止福音的司祭這樣做呢?因為福音上說:「這裡有比聖殿更大的。」(瑪12:6)為此,本法令規定,凡是娶寡婦或被丈夫離棄的女人,或妓女,或婢女,或那些在舞台上表演、在喜劇中扮演角色或扮演各種人物的女人為妻的人,決不能列於神職班之列:因為所有這些婦女都受人詆毀,被冠以惡名。那些擔任神職的人必須從各方面都是無可指責的,正如蒙福的聖保羅所說(弟前3:2)。第六次普世大公會議法令三說,司鐸、執事和副執事如果娶了寡婦,或在被祝聖後陷入非法婚姻,如果他們與妻子離婚,可以允許他們暫時停止司祭職務,接受補贖。此後,他們可以恢復其在神品中的適當品級,但不得晉升到任何更高的品級,儘管第六次普世大公會議在當時為這些神職人員提供了一個折中的辦法:然而,在此之後,它又規定本宗徒法令再次完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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