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徒法典註釋疏正(一五)

法令十五:若有司鐸、或執事、若任何屬於神職班的人,拋下自己的教省,前往另一教省,在完全擅離職守後,在另一教省居留,違背自己主教的意思,我們命令,此人不得再行使神職;尤其是,若他的主教召返回,他仍拒不聽命,堅持處於這種無序狀態下,然而,他可以以平信徒的身份在那裡領聖體聖血。

(參閱第一次普世大公會議法令十五、法令十六;第四次普世大公會議法令五、法令十、法令二十、法令二十三;第六次普世大公會議法令十七、法令十八;第七次普世大公會議法令十、法令十五;安提約基雅公會議法令三;撒爾迪卡公會議法令十五、法令十六、法令十七;迦太基公會議法令六十三、法令九十八。)

註 釋

第四次普世大公會議命令:司鐸、或執事、或任何其他神職人員,並非只是不受限定地為每一教會而祝聖的,而是被委派到某城鎮、或村莊、或修道院的教會。所以,本法令規定,任何這樣被祝聖的人,不得離開委派給他的教會,前往一個陌生教省的另一教會,除非得到他自己的主教的同意和離職信。但是,若他這樣做了,本法令命令,他不得在那裡的教會中擔任任何司祭或神職職務;特別是如果他的主教傳召或邀請他回去,他仍固執地處於這一無序狀態,不聽命返回。然而,在這種情況下,他有權與該教會的基督徒一起祈禱,與他們一起領受聖體聖血。另請參閱頁邊所提到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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