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徒法典註釋疏正(一三)

法令十三:若他已受絕罰,他所受的絕罰應加重,因為他說謊,欺騙了天主的教會。

(參閱宗徒法典法令十二;迦太基公會議法令一一六。)

註 釋

  本法令無論在意義上,還是在句法和措辭上,都與法令十二相關。正如我們所解釋的,法令十二說的是不被接納的神職人員和平信徒,而本法令說的是被絕罰的神職人員和平信徒,它說:如果任何神職人員或平信徒已被他的主教絕罰,若他要前往另一地區,他隱瞞且不承認他已受絕罰的事實,並且由於這種隱瞞而被該地區的主教接納,而該地區的主教並不知道他已受絕罰,在這種情況下,由於他說了謊話,欺騙了該地區的主教,因此,加重了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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