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徒法典註釋疏正(八)

法令八:若任何主教、司鐸或執事、或任何其他屬於司祭之列的人,在舉行祭獻時未領聖體,他必須告知理由;若理由合理,他應獲得寬恕。但若他拒不說明理由,則應受絕罰,這是因為他成了使平信徒受害的原因,使人對祭獻者心懷揣測,以為他沒有以正確的方式獻祭。【疏正十五】

註 釋

  這一法令的意圖是,所有人,特別是那些屬於神職班的人,在奉獻聖祭──亦即舉行基督奧體的神聖事奉時,都要事先做好準備,使自己配得領受屬神的奧跡(即聖體聖血),如果他們中的一人出席了彌撒聖祭,卻沒有領聖體,他必須告知理由,或是他不領聖體的原因【疏正十六】。如果理由是恰當、公正而合理的,他就應獲得寬恕,或是得到原諒。但是,如果他拒絕告知理由,他就要被絕罰,因為他使眾人猜測主禮司鐸不配領受聖體,使他們以為這裡所說的這個人不領聖體正是為此緣故,因而導致平信徒受到傷害。【漢譯者註:意即若司鐸不領聖體,而又不告知理由,就會使信友以為他犯了某種罪,以致不能領聖體。對信友而言,這樣論斷司鐸本身就是一種罪。故而此處說他導致平信徒受到傷害。】

疏 正

【疏正十五】在一些文本中沒有最後一句:「以為他沒有以正確的方式獻祭。」

【疏正十六】這一法令是為了解決由下面的宗徒法令(法令九)及金口聖若望的法令,與其它公會議及教父的法令之間的明顯矛盾。因為宗徒法典法令九規定所有參加彌撒禮儀、聆聽聖經、但卻不領聖體的基督徒都要受到絕罰。因此,金口聖若望論到那些因沒有為領聖體做好準備而在彌撒中中途離開教堂、不與信友一起祈禱的人,說:「你不配領聖體嗎?你也不配與那些配領聖體的人一起祈禱。你聽到執事說:『所有懺悔者,請出去。』所有不領聖體的人就是懺悔者。【漢譯者註:此處所說的懺悔者,指的是受教會處罰,做公補贖的人。在教會解除他們的處罰前,不得領聖體。】那麼,當你聽到執事說『所有不能祈禱者,請出去』時,你為什麼要羞恥地站起來,而不自己出去呢?」(《厄弗所書講道集》,第三篇講道)但是,大公會議與教父的神聖法令在許多地方卻作了相反的規定,許多懺悔者應與信友一起站著祈禱,他們應在彌撒中與信友一起祈禱,但不得領聖體。這一法令(法令八)除去並調和了這一明顯的矛盾,命令與信友一起祈禱但卻不領聖體的人,應告知他不領聖體的理由,這樣,他就能夠和信友一起祈禱,直到彌撒結束,他雖然沒有領聖體,卻不受絕罰。因為可能某些合乎常情的事發生在這人身上,例如:他喝了水,或是嘔吐,或是遇到某些意外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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