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徒法典註釋疏正(五)

法令五:主教、司鐸或執事不得以體面的藉口休棄自己的妻子。若他休棄了她,則要受到絕罰;若他仍堅持這样做,則要罷免他的神職。

(參閱第六屆普世大公會議法令八及四十八;崗格辣公會議法令四;迦太基公會議法令四及三十三)

註 釋

  舊約允許已婚男子休妻,幾時他們想要休妻,就可以休妻,並不需要任何正當的理由。但是,主在福音中嚴厲地禁止了這一做法。因此,宗徒們遵照主的禁令,在這一法令中也禁止休妻這一做法。他們說,主教、司鐸或執事在未得到妻子同意的情形下──即,體面的藉口──不得休棄妻子,即強迫離婚,如果他不顧這些,仍與妻子離婚,就要受到絕罰,直到他能接受勸誡將妻子接回家中。但是,如果他仍頑固不化,不願接納妻子,他就要被罷免神職。他這樣做顯然是不尊重婚姻,但是,按宗徒所說,婚姻是應受尊重的(希13:4)。他認為床第與夫妻同房是不潔的,但是,同一位宗徒則稱之是無玷汚的(希13:4)。我不必說,在這種情形下,姦淫可以作為離婚的原因,因為主說:「除了姦淫外,凡休自己的妻子的,便是叫她受姦污。」(瑪5:32)宗徒也說:「你有妻子的束縳嗎﹖不要尋求解脫。」(格前7:27)「你們切不要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專務守齋祈禱。」(格前7:5)【疏正十一】

法令對照

  宗徒法典法令十三也規定領有神品者的婚姻是不可改變的,他們不得離婚。如果他們在領受神品之前已經結婚了,不得因為他們已婚,就阻止他們領受神品;當他們受祝聖時,不得強迫他們認同他們一旦成為司祭,就要與妻子離婚。(這是盛行於羅馬的不合法的習俗。)即使迦太基公會議的法令四及三十三規定,按照同樣的限定,主教、司鐸、執事及副執事應恪守節制,戒絕妻子,但是,法典的註釋者──我的意思是佐納拉和巴爾撒蒙,特別是第六屆普世大公會議對先前的法令所做的註釋──說,對他們而言,這只是指神職人員在行使神職期間應戒絕妻子,而非一直要這樣,但主教除外。具體可參閱相關法令的註釋。【疏正十二】

疏 正

【疏正十一】請注意,在古時是允許主教有妻子的。正因為這樣,本法令規定主教不得休棄妻子。但是,從第一屆普世大公會議的時代以來,神職人員──特別是高級神職人員──不結婚的習俗盛行了起來,但是,這樣做只是因為接受神職者心甘情願地認同這一做法,並非出於必須。這可由上底比斯某城市的主教及宣信者聖巴弗奴提烏斯所說的話裡清楚地看出來。至於第一屆普世大公會議對此所做的決議,我們將在本法令下面的腳註中加以說明。儘管如此,這一習俗當時並沒有得到教會法的確認。直到後來的第六屆神聖普世大公會議,才以法令的形式聖化了這一習俗,這屆大公會議的法令十二只規定了主教不允許有妻子,但是,大公會議並非以此禁令將宗徒法典置之一旁──因為它並沒有規定有妻子的司鐸應強制性地、未經妻子同意就休棄她們或與她們分開(這樣的做法是相反宗徒法典的),而是要求他們彼此同意、願意休棄自己的妻子,這樣,有妻子的司鐸、執事或副執事可以被祝聖為主教,這與同一屆大公會議的法令四十八相符,這樣做是為了人靈的得救,為了基督徒的福祉,為了神職的尊嚴無可責備。應注意的是,按照聖厄丕法尼的說法,梅瑟在獲得了先知的恩賜後,也沒有再和女人同過房。

【疏正十二】雖然拉丁教會的人士引用聖厄丕法尼的話說,教會不允許任何女人的丈夫領受神品,除非他禁慾,不再與她同房,教宗英諾森與大額我略都同意厄丕法尼的說法。必須予以注意的是,對我們而言,重要的並非某些教父所說所信的,而是聖經、普世大公會議及教父的公論所說的。因為教會裡的某些人士的觀點並不等同於教義。索佐蒙也在他的書中說:「參加在尼西亞召開的大公會議的宣信者巴弗奴提烏斯並沒有禁止司祭結婚,雖然有些人想要禁止司祭結婚,他說,司祭的婚姻是神聖的,按教會的古老傳統,每個人都被交付於他自己的選擇。」聖保祿寫信給弟茂德說:「執事應當只作過一個妻子的丈夫。」(弟前3:12)又給弟鐸寫信說:「長老應是無可指摘的,只做過一個妻子的丈夫。」(鐸1:6)因此,在崗格辣召開的大公會議的法令四絕罰了那些拒不接納已婚司祭的人,因為按聖奧思定所說,禁止已婚司祭是異端信仰,特別是摩尼教的信仰。還有許多例證可以證明這一點。因為羅馬主教斐理克斯就是一位名叫斐理克斯的司祭的兒子。教宗阿加皮圖斯是一位名叫高爾德辣奴斯的司鐸的兒子。教宗葛拉西烏斯是一位名叫瓦萊利烏斯的主教的兒子。還有許多其他人士也是司祭的兒子。厄丕法尼本人也在許多地方作了見證,這樣的觀點只是某些人的想法,而非所有人的想法,也許他只是以勸諭的方式,而非「強制性地」說這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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