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徒法典註釋疏正(四)

法令四:所有其它果物應送至主教與司鐸家裡作為初獻之果,但不得奉獻於祭臺。應知,主教與司鐸應公平地將奉獻和執事及其他神職人員分享。

(參閱宗徒法典法令三;第六屆普世大公會議法令二十八、三十二及五十九;迦太基公會議法令四十四;德奧斐羅所定之法規八)

註 釋

  這一法令規定,(除了麥穗、葡萄、油和乳香外,)其它任何果物都不得在聖所裡奉獻,至於初獻之果,為了使那些把它們帶來的人能藉著它們向天主奉獻應有的感謝之心,因為這些果物都是天主仁慈地賜予他們的,必須把它們送到主教或司鐸的家裡。當然,主教與司鐸不得自己享用它們,也要留意將它們分給執事及其他神職人員,好讓他們也得到一份。【疏正十】參閱宗徒法典法令三的註釋。

疏 正

【疏正十】關於這一點,宗徒們在《宗徒憲章》第二卷第二十七章中規定,果實及初獻之果,以及小麥、酒、油及其它大地的出產的十分之一,必須被送至主教和司鐸那裡,為使他們能在神職人員中間加以分配,即,低級神職人員每人一份,高級神職人員每人二份。若要了解神職人員應由哪些人接受這些禮物,不得由哪些人接受這些禮物,可參閱《宗徒憲章》第四卷第六、七、九、十章。另可參閱德奧斐羅所定之法規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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