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徒法典註釋疏正(二)

法令二:司鐸必須由一位主教祝聖,執事和其他神職人員的祝聖亦然。

註 釋

  這一法令規定,司鐸、執事及所有其他神職人員【疏正五】,副執事,亦即,誦經士與詠經士,等等,應由一位主教祝聖。【疏正六】

疏 正

【疏正五】根據宗徒法典法令二十六、法令六十八,勞狄刻雅公會議法令二十四、法令三十,大聖巴西略致其轄下眾主教書,佛提烏的《法典》(Nomicon)卷一第三十一章,一般而言,神職人員就是那些藉著主教的覆手禮被授於司祭職或教會職務的人,包括領受教會各級的神品的人,上至主教,下至誦經士、詠經士、驅魔士及守門者。為此緣故,查士丁尼法典第123條說:「按照安提約基雅公會議法令六,司鐸、執事、副執事、誦經士、詠經士:我們稱所有這些人為神職人員,他們也被稱為『canonic』。確切地說,神職人員是指所有受過祝聖禮能進入至聖所的人,而不包括不能隨意進入至聖所的人。」另一方面,巴爾撒蒙在解釋巴西略的第五十五條規章的時候,卻說修士也是神職人員。按照克里桑杜的說法,以「神職人員」一名稱呼他們,暗指瑪弟亞所抽中的簽(宗1:26)。(漢譯者注:在希臘文中,「神職人員」與「簽」兩個詞有相同的詞根。)但是,如今,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神職人員」這一名稱是指那些領受了教會尊榮或任何種類的教會職務的人,無論他們是否已領受了神品聖事。

【疏正六】請注意:雖然我們可以適宜地說主教、司鐸、執事及副執事受祝聖為神職人員,誦經士與詠經士被說成是「受印記」的,或者,按佐納拉的說法,他們藉著覆手禮得到委任,其他類似品級的神職人員亦然(因為受委任比受祝聖更為普遍)。另一方面,按照第五次普世大公會議法令五,管堂人、教堂守衛與看門人則被說成是提名為神職人員。但是按照得撒洛尼的西默盎所說的,主教、司鐸與執事受祝聖為神職人員,副執事藉覆手禮受委任為神職人員,誦經士則受印記為神職人員。儘管如此,本法令並沒有對此加以區分,而是將「祝聖」這個詞用於所有神職人員。還請注意,按照金口聖若望在講解斐理伯書的第一篇講道裡的說法,主教、司鐸和執事是被「任命」(用以代表這些行動)的,反過來說,司鐸與主教是被「任命」(同前)的。但是,由第七次普世大公會議法令三以及亞歷山大里亞的德奧斐羅所定之法規八顯然可見,就如(由選舉產生)主教那樣,司鐸與執事曾經都是(經投票)「被委任」的。亞歷山大里亞的濟利祿在解釋戶籍紀第八章──「你領肋未人到上主面前以後,以色列子民將自己的手放在肋未人身上。」(戶8:10)──時也說:「民眾投票選舉那些經由基督蒙召出任神職的人」,儘管事實上如今已不再進行投票選舉了。至於給予將要被祝聖的司鐸和執事的證明的形式,參閱手冊末所說的。由可敬的司祭與神職人員所簽署的證明似乎取代了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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